裁判离婚
甲.裁判离婚
夫妇不能达成协议离婚或对离婚条件不能达成合议时,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判决请求。如果想裁判离婚,就要具有“对方有外遇”、“有家庭暴力行为”、“离家出走所在地不明”等法律上的离婚事由,并且需要向法庭提出可以证明该事由的证据资料。夫妇有一方不愿离婚,如果另一方不能证明法定离婚事由,就不能进行离婚判决。
乙. 法定离婚事由为
1)有对配偶不贞的行为;
2)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时;
3)从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受到严重的不当待遇时;
4)自己的直系亲属受到配偶严重的不当待遇时;
5)配偶3年以上生死不明时;
6)有其它维持婚姻困难的重大事由时。
丙.裁判离婚登记
裁判离婚判决一旦确定,就要在确定之日起1个月以内,将判决登本(판결등본)与确定证明书一起向户籍所在地区厅登记。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离婚登记,就要交纳违规罚款(5万韩元)。
►根据判决文进行离婚登记时所需资料
-离婚登记表(이혼신고서)1份
-男方户籍登本2份
-女方户登本2份
-判决文正本1份
-确定证明原件1份(可以向诉讼法院申请)